1、时间上的双在先认定
一般指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发生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此外,对于被指控侵权人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时,还要求其商标使用的时间需早于商标注册权人的使用时间。这也为考虑在先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出于善意提供一定参考依据。
2、使用的认定
首先,构成商标使用的核心判断在于其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同时一般要求商标需进行持续使用,不可因主观原因放弃或停止使用。对于少量使用,后续因该商标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商标获得一定知名度后重新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存在意图攀附商标的注册人的信誉,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认定也会从严考量。
其次,“在先使用”的适用前提之一在于商标的使用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进行,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可参照现行的商标分类表进行判断,对于分类表中未涵盖的商品或服务,需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及消费渠道,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服务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最后,主张在先使用进行侵权抗辩的商标,要求需为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国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定影响力可以从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或广告宣传等因素综合考虑。
3、在先使用的限制范围
即便最后通过“在先使用”抗辩成功,原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也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得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可以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否则视为商标侵权。
另外,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法院在判定在先使用有效的同时一般也会要求在先使用人在后续商标使用中附加适当区分标识以便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