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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囤而不用”该如何处置?面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又该如何保存证据?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6/30  点击次数:42
  为规制“囤而不用”的商标注册行为、清理闲置商标,释放有限资源、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即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相较于商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这使得提供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难度往往更高,因此,商标权利人在规范使用商标时也应注重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商标权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可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2.合同应有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等,即合同与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在体现的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上能够一一对应。
  3.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4.服务场所应统一标注商标,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票,应体现服务商标。
  5.同一类别有多件商标,且商标显著部分不同时,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标的使用证据。
  6.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作为商标使用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以作区分。
  7.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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