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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1/28  点击次数:4

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赋予作为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某种共性,表明生产经营者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从而与那些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因此,集体商标彰显的是共性特征,其申请注册主体应当是集体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但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
单一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例如:阳高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海宁市袁华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阿鲁科尔沁旗粮食总公司、兰州安宁区安宁堡乡人民政府等都不是集体性的组织,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身份证明文件表明其具备申请的主体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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