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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的变更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0/25  点击次数:2
修改专利名称不属于著录项目变更。
如您想进行主动修改,请参考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需提交的文件:提交一式一份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替换页和修订格式的对照页。
您的修改是否会被批准采纳需要经审查员审查决定。

如果专利已经授权,申请人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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