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根据宁波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相关政策,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苗子(以下简称“高企苗子”)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区级工程中心”)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01申报条件
高企苗子
1.企业申请时须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2024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申报或授权知识产权;
4.2024年度预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
6.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区级工程中心
1.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导向;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2.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2024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营业收入的3%以上或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力量,2024年度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2022年以来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5.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6.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健全,2022——2024年年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3项。
02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登录
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gxprogram/),点击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按系统提示选择“法人登录”进入系统,选择左侧栏内“申报新项目”,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苗子申报和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在线办理”按钮,按系统要求填报。系统开放申报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联系电话:87811024)
2.申报企业请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同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附件。
3.区科创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高企苗子要求的企业,纳入高企苗子库,优先推荐高企申报。
03特别关注
注意事项
1.历年已列入区级工程中心认定的企业,无须再次申报。
2.2025年将不再另行单独组织区级工程中心申报工作,请意向申报企业抓紧时间填报。
3.高企苗子和区级工程中心申请材料系统首次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企业2024年相关数据可以先填报预测数。若后期企业实际情况与所填报预测数据差异较大,可以在2025年3月1日前对申报数据及资料进行补齐补正。
04扶持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1、市级奖励:《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党办〔2022〕38号)
(1)成本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成本补助(事前补助);
(2)认定补助: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符合条件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3)“上规”和“上高”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模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最高奖励35万元。
2、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与市级奖励叠加享受。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注:具体补助情况请以当年通知为准
区级工程中心扶持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授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称号。其依托单位纳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库,2 年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受理成功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已是高新技术企业后认定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也给予相同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