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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一般性要求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8/29  点击次数:12
(1)在先权利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应当能够证明相应权利的产生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2)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经纪合同、出资证明、权利转让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
(3)异议人身份证明文件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同或重合的,提交一份即可。

(4)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应当在提出异议申请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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