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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材料有哪些要求?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8/20  点击次数:13
(1)被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并交回《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2)答辩人应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一致。答辩人名义发生变更,但未在商标注册部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变更的,在答辩过程中,可以在提供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的情况下以变更后的名义进行答辩。
(3)答辩人直接递交(含邮寄)答辩材料的,答辩书应当由答辩人盖章或签字。
(4)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书尾页应当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委托书应当填写委托事项及委托日期,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5)被异议人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6)被异议人是外国主体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7)异议人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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