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2/19 点击次数:6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准予更正申请日的,专利局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 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申请人可以对受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错误,如著录项目信息错误、费减结论审批错误等,提出修改更正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受理处审查确属错误的,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申请人如对受理阶段的通知或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