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理解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2/22 点击次数:111
关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行为
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不同强度的法律保护。对于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规制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而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则可扩大至跨类商品上。
关于基于特定关系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基于代理、代表关系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该条第二款针对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仍在与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与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关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行为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前半段针对的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注册行为。“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该条后半段针对的是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