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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效力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1/21  点击次数:18

  (一)商标权自始无效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恶意注册应予赔偿原则与显失公平应予返还原则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三)仅对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被无效宣告成立的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剩余维持注册的部分指定商品上商标专用权继续有效。

  (四)宣告无效之日起的一年过渡期

  《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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