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无效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1/13 点击次数:32
注册商标的无效是指商标在注册时就违反了相关规定而本不能获得注册,以具体事由由商标局主动发现或经他人发现申请后,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具体无效事由如下: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款)、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缺乏显著特征的相对禁止条款)、第十二条(禁止特定三维标志注册)、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抢注以及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第三十条(禁止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三十一条(先申请原则)、第三十二条(禁止商标注册侵害其他在先权利以及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