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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张贴吧图片,他的专利就被无效?!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1/07  点击次数:22
  许多专利权人认为既然专利已经被授权,就已经拥有了这项技术或者外观的“无上权力”,别人不可侵犯。
  但是,专利授权可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个词叫作——专利无效。在一些情况下,已经授权的专利也能被轻易无效掉。

  起因:1年前的一张贴吧图片

  佩某公司是产品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杭州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提起无效宣告。
  杭州某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供的证据4为某贴吧网站上某帖子打印件及网页取证电子数据记录单复印件。杭州某公司主张1楼楼主发表的图片用于与涉案专利对比,1楼发布时间为帖子右下角显示时间“2018-04-19 17:47”,主张上述时间即为图片的公开时间。
  通过比对,涉案专利与证据4二者的区别点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4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基于上述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佩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庭审过程中,佩某公司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涉案专利与证据4之间的区别点与相同点没有争议,同时对二者未构成明显区别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4能否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证据4涉及的某贴吧为互联网知名论坛网站,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用户在此平台上发言后系统会记录其发言的具体时间,同时发表内容即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
  该网站目前仍处于可以打开状态,显示的图片发表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7时47分。一般而言,某贴吧平台发帖人对于已发布内容无法进行编辑修改,仅具有删除权限。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证明证据4中的内容在发表后进行了修改。
  故可以认定证据4的发表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9年4月1日,证据4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这里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通过解读可知,现有设计的定义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申请日以前,另一个是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因此从中可以获得两种信息:
  ①现有设计的形式并没有限定,通过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平台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只要是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存在于各种形式上的设计,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
  ②现有设计的申请主体并没有限定,因此任何人或单位的设计,只要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就属于现有设计。
  此案也给诸多申请人提了个醒,许多高校和科研工作者在不断探求科研问题的同时,往往注重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展会研讨,而忽略在第一时间进行专利申请。
  但是对于专利而言,其申请具有严格的新颖性要求,这也是许多科研工作者做出科研成果以后,优先发表论文,而导致专利申请被提前公开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应该先申请专利,后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既能够获得授权保护,也不会影响后续相关学术论文的审查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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