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所需证据材料有哪些?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1/04 点击次数:12
认为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证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
4、该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到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宣传等资料;
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二)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
7、其他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