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企业认证、专精特新申请,就找河南智多兴!

183-3719-1167
(微信同号)

0371-60203633

新闻动态

公司荣誉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专利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机构
  • 版权局签约单位

智多兴知识产权集团

地址:
郑州  花园SOHO3号楼A座8楼

西安 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

成都 蜀都中心二期
电话:
 
183-3719-1167
 0371-60203633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业新闻 > 使用他人专利在哪些情形下不视为侵权?
使用他人专利在哪些情形下不视为侵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6/27  点击次数:23
  (1)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这种在先使用的权利就叫做先用权。
  (3)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4)科学研究需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使用专利应当限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研究他人专利和实验分析后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教学行为也是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如果教学行为中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也构成侵权。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验例外(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也称为“Bolar例外”。

官方微信公众号

智多兴知识产权集团

咨询电话:183-3719-1167

  • 郑州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花园SOHO-3号楼A座8楼

  • 成都公司

    成都市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2405办公室

  • 西安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C座北2104室

Copyright By 商标注册 版权申请-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right Reserved.        豫ICP备2021002879号-1
扫一扫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0371-602036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