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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名称怎么撰写?智多兴为各位知产人提供五大原则以供参考。
01原则一、主题性
如同其他事物的名称一样,发明名称的首要用途在于作为代号方便称呼和识别,这种称呼和识别并不需要具有唯一性,即发明名称并不需要充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特点,仅需要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提供大致的概念。
发明名称应当给出专利申请的主题,即表明申请文件撰写的是什么。由于专利的保护类别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还应当能够从该主题中看出专利申请属于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
例1:发明名称为“一种逻辑”的专利申请,通过发明名称既未表达出发明的主题是什么,也没有反映该专利申请属于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
例2:发明名称为“一种装置”的专利申请,通过发明名称仅表明了该专利申请属于产品专利,而没有表达是何种装置,即没有体现出专利申请的主题。
例3:发明名称为“一种辅助分析模型”的专利申请,通过发明名称仅表明了该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辅助分析”,但从该发明名称看不出该主题属于方法专利还是产品专利,因为“辅助分析模型”既可以理解为一种辅助分析“装置”,也可理解为一种辅助分析“方法”。
02原则二、准确性
发明名称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需要用明确的语言按照语法规范准确地将主题的含义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歧义、不清楚、语句不通等妨碍理解的情况。
03原则三、全面性
发明名称应当体现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所有主题,而不能有所遗漏,当权利要求存在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均应当在发明名称中体现。
需注意这里的“全面性”是相对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主题而言,对于说明书存在技术捐献的主题,则可不在发明名称中体现。
例4:一件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包括发射信号的遥控装置和接收该遥控装置发送的信号的信号接收装置,其发明名称不应仅仅是“遥控装置”或“信号接收装置”,而应当是“遥控装置及信号接收装置”。
04原则四、简洁性
作为发明名称,应当用尽可能简短的词语、语句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过于复杂则丧失了作为发明名称的意义。
为了体现简洁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发明名称不应超过25个字(即50个字符位),最大限度是40个字(即80个字符位),名称中含有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以半个字(即1个字符位)计入发明名称的长度。
05原则五、一致性
专利申请文件中发明名称在两处必须记载:一是请求书的发明名称栏,二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开始部分。这两处的记载应当完全一致。
当然,在请求书和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不涉及实质内容的个别文字或者符号不一致时,审查员可依职权改正。
说完了五大基本原则,咱们再来聊一聊撰写的基本要求。
01要求一、非技术词不用
专利申请是技术的法律化,发明名称不应当含有非技术性词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
比如,“李氏按摩仪”、“L-46型电计量装置”、“一种混凝土预制板”等均不允许。还比如,一申请人将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确定为“蟹巨蟹”,而“蟹巨蟹”是该申请人为专利申请涉及的软件产品所取的代号,但该专利申请实际上涉及一种支持基于HTRL5展现网页的方法。如果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审查员将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词语。
此外,非技术性还体现在发明名称不应包含宣传性、夸张性、口号性术。例如,涉及电动地球仪的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神奇自转地球”,涉及药材包装层的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神功元气袋”,其中的“神奇”、“神功”均为夸张用语,当不允许。
02要求二、含糊词不用
含糊词使人无法确切地理解发明名称的含义,实际上违背了上述准确性的原则。
无法确切地理解的障碍或者来自于词本身的含糊,例如,“及其类似物“,何为“类似”,如何“类似”,均无法确定;或者来自于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关系含糊。
03要求三、笼统词不用
笼统词通常过于抽象,致使发明名称没有给出任何有用的信息。
例如,发明名称仅为“一种装置”、“一种方法”,从这些名称中完全看不出专利申请具体涉及到什么主题内容。
其次,智多兴和大家来谈一谈发明专利名称的撰写技巧,各位小伙伴要继续认真听课哦。
01技巧一、发明名称只需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
发明名称是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主题的名称,而不是说明书记载的全部主题的名称,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之中,因此,发明名称仅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即可,无需体现说明书中已撰写但是没有作为保护对象的主题。
另一方面,发明名称也不能遗漏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主题。
例5: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除要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建立通信通道的装置外,还请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主叫装置和数据通信系统,但发明名称仅被确定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及装置”,明显出现了主题遗漏,应当将遗漏的内容加入到发明名称中,将发明名称确定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装置及数据通信系统”。
02技巧二、发明名称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
发明名称包含发明点最直接的缺陷是占用有限的25个字的长度。
其次,由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发明名称通常一致,发明点体现于发明名称中将给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来逻辑上的矛盾。
再次,最为重要的是:发明名称是涉及专利申请的相关人员最先接触到的信息,如果将发明点放置于发明名称中,将提供检索的关键词,不利于针对审查员和竞争对手进行反检索。
03技巧三、发明名称必要时应当写明实现发明的基本前提、条件或者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
这样至少存在两个好处:一是使发明名称“落地”,更为确切而不空洞;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提、条件、应用领域等可以限制对比文件的检索范围、提高创造性。
04技巧四、发明名称应当少用功能或效果性描述
发明名称最好能以实现效果或功能的技术手段进行命名,避免仅仅描述专利申请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实现的功能以及需要完成的任务。
05技巧五、发明名称不要为“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作“贡献”
专利申请时为避免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非专利保护客体,不仅应当在说明书中从技术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而且首先应当从发明名称上着手,避免采用一些商业术语、非技术性词,排除产生“非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的可能。
例6:发明名称为“一种面向媒体的网络影响力指数计算方法”的专利申请,单从名称上看,就容易认为该专利申请主要介绍的是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计算方法,形成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
06技巧六、发明名称可采用偏僻的专业术语
由于无论是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还是其他人员进行专利文件的检索,发明名称均是作为分析检索要素的信息源之一,如果能够在发明名称中以偏僻但专业术语对主题进行体现,则可以增加检索到用于审查本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合适对比文件的难度,或提高被竞争对手检索到本专利申请的门槛。
最后,当大家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01情况一、发明名称是否可以包含标点符号
发明名称可以包括顿号、逗号、连字符等标点符合,只要这些符号的使用不会导致发明名称不清楚,但一般不应当包含有省略号、书名号、引号、破折号或感叹号等标点符号。
02情况二、发明名称是否可以包含英文字母或英文词语
发明名称通常不应包含英文字母,如果需要体现英文词语的含义,应当尽可能使用英文词的中文术语。
当然,如果收录在《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词典之中的词,比如DNA、LED、GSM、QQ、LED等,则是允许的。
例如,发明名称为“一种LTE系统中S1切换失败的处理方法与装置”、“实现PDN连接释放的方法、装置和系统”、“SQL语句的检测方法、系统及服务器”、“一种实现MBMS传输的方法和装置”中的英文字母或英文词语均是可以接受的。
03情况三、发明名称包含错别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处理
专利申请提交时,应当仔细核对发明名称是否存在错别字、异体字或繁体字,如果没有发现,将可能导致下发补正通知书。出现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意见陈述书或补充通知书中进行说明,无需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但需注意,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不能明显地确定是笔误时,申请人的修改可能导致超范围,更改将会不被允许。
04情况四、专利审查过程中发现发明名称遗漏或多余主题时的处理
在专利申请的OA答复过程中,如果出现发明名称表明的主题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主题不一致,出现遗漏或者多出主题时,可以在意见陈述中进行说明,并在意见陈述表格发明名称一栏中直接填写新的发明名称,无需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例7:发明名称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及装置”的专利申请,在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除请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及建立通信通道的装置外,还请求保护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主叫装置和数据通信系统,发明名称的主题出现遗漏,这时申请人可以将遗漏的主题加入到发明名称中,确定发明名称为“一种建立通信通道的方法、装置及数据通信系统”,而不需要单独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或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05情况五、分案申请中发明名称的确定
由于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的主题应当等于或小于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主题。
分案申请有被动分案与主动分案之分,被动分案时,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应当是母案申请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主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动分案时,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可以是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主题。
例8:发明名称为“空间数据处理、化简与渐进传输的方法与装置”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被动分案,将该申请的空间数据化简和空间数据渐进传输两个主题分案,分案后的发明名称分别确定为“空间数据的化简方法与装置”、“空间数据渐进传输方法与装置”,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为母案申请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主题。
06情况六、PCT申请对发明名称的特殊要求
PCT申请对发明名称简明的要求是该发明名称译成英文后,词语的数量在2至7个范围内;
PCT申请的说明书开始部分应当写明“发明名称”的小标题;
在PCT申请中遗漏发明名称时,国际检索单位在两种情形下可自行确定发明名称:一是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发明名称不简洁、准确或者字词数量超过上述范围;二是国际检索单位没有接到受理局关于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发明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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