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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01/13  点击次数:6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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