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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捐赠成美谈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2/03  点击次数:3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一句“半城烟火半城仙”,不仅让泉州火了一把,也让更多人聚焦于公共文化标识被恶意抢注这一现象。
近日,泉州某广告公司将持有的15枚“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无偿转让给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司,标志着该商标由企业私有商标变为公共文化商标。泉州市文旅局表示,“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今后将打造为展现泉州独特城市气质的优质IP。
这事要从今年上半年的一起商标侵权案说起。
今年4月15日,“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该案为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泉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对一餐饮店使用“半城烟火半城仙”标语进行宣传提起诉讼,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余元。
2021年,伊藤广告公司经核准取得“半城烟火半城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第43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早在2014年,泉州市文旅局便以“半城烟火半城仙”描述泉州多元文化形象,开展各项旅游宣传活动,该词已在社会公众中形成极高知晓度,成为各地游客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是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
上诉人作为本土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却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先后在20余种商标类别中申请了包括“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连法界”等多个与泉州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构成权利滥用,驳回了伊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

随着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文保中心与该广告公司签订捐赠协议,该商标正式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使用,也为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其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虽然“火”就有流量,流量能够带来商机,但是这个商机没把握好方向,可能是得不偿失。
作为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您遇到专利或商标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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