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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年不使用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9/04  点击次数:12
  目前商标资源越来越紧张,也就是说商标越来越难注册。因为中国的汉字就那几千个,排除读音相近、字形相近容易造成商标近似的因素,现在再想一个好用的、好听的的商标,并且成功注册,难之又难。
  为了让商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注册完商标以后束之高阁,或者是恶意囤积大量商标,而不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完成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撤销该商标的专属权。也就是说,你的商标证虽然拿在手,但是商标却在睡大觉,别人想用却使用不了,连续三年不使用,别人就有权撤销你的商标。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积极意义在于,真正能使商标利用起来,达到应有的目的,而不是囤积起来不使用。那有没有一些《商标法》允许的,正当的理由三年不使用,也不能被撤销呢?答案是:有。

  当以下情形时,商标可正常理由三年不使用。

  1.不可抗力:这个大家都明白了,比如因为地震等自然原因,造成商标不能使用,别人不能撤销。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破产清算的周期也比较长,这个时候,你也不能乘虚而入,去算计别人的商标。个人觉得这点还是比较有人情味的。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可能有其它的原因,也不是商标持有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人属于第三方,这个时候也可以做为正当的三年不使用的理由。
  当然,以上只是说防止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别人撤销的情况。更多的,我们注册了商标,就要发挥商标真正的作用,让商标真正用起来。
  最后标速递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很多人不清楚这点,想着商标证拿到手了,就万无一失了;或者商标确实在使用,但没有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最直接的就是发票了,还是希望能保留好证据,以免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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