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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的中止和终止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6/15  点击次数: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口头审理的终止
对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且不属于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的案件,合议组可以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对于经口头审理拟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合议组不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应作简要说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由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终止。此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决定的全文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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