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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次数:2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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