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知识产权申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7/04 点击次数:48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和两级分级制度;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和有效性;同时,时效性的局限性被削弱。
1、一票否决
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
扩大知识产权范围更为合理,包括国防专利、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利于农业、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两级分类模型还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意要求、授权审批的严格程度等,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己的高科技资质。
3、独占所有权要求
要求肯定在我国境内并在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获取授权或批准,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期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续期内,当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所有者时,申请时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使用。这讲明集团企业中的很多关联企业已经不能历经共享申请高新技术资格了。
4、核心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其主要商品(服务)的技术中发挥核心支撑用途。所谓主要商品(服务),是指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用途的具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高新技术商品(服务),其收入总和超过企业同期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的50%。
5、有效性要求
专利申请鉴定时的效力以企业在申请鉴定前取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支付凭证为准。该要求定义了确定专利有效性的标准,如书面证明材料。即使授权通知书中的专利有效性证明比授权证书中的弱,但付款收据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获取知识产权的难度等因素,《工作指南》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讲,按照二类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而一类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没有限制。与旧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指引》相比,时效性的局限性被削弱了。从时效限制到次数限制,二类知识产权仍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个高新技术认证的有效期是三年),而一类知识产权受自身有效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