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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晚于专利申请日上架,算侵权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01/02  点击次数:6

商品晚于专利申请日上架,算侵权吗?

      小王最近要求收取一种产品的专利授权费。其产品的上架时间晚于另一方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但早于批准申请日。这是违法行为吗?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自通知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在生效之前是不存在的。在批准通知日期之前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不得视为侵权。另一方面,外观专利的稳定性普遍较差。如果你发现对方专利无效的证据并采取主动行动。使对方的专利无效,并彻底解决问题。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1、字面侵权:换言之,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受监管对象的技术特性符合专利的必要特性。与权利相关的一个要求是,例如在H(1)型磁铁杯体中,其特征是玻璃杯两侧嵌有永磁体(2)。如果永久磁铁像两颗豌豆一样在杯子的每一侧,那么物体的结构就完全符合权利声明中所描述的结构。
      2、申请书载有上限条款,而答辩人披露资料则是一项特定的上限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被告违反的充分报道原则。例如,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新的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点是将发动机连接到驱动装置上,驱动轮位于其输出轴上。假定的物体结构是发动机由变速箱驱动,在输出轴上则由驱动装置驱动。被告使用的变速箱是按照“变速箱机构”的具体概念建造的。因此,被告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规定将指称侵权行为的技术构成与要求中列出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发明的目的和专利的积极效果是通过其分解、融合、目的等实现的。当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专利权人的规格和要求后,无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即可将其结合起来,与专利技术一样,或者本质上是侵权。
      例如,专利需要一个具有以下特性的移动机器人:六个传动臂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传动中有一个电机,通过变速箱将电机连接到杠杆端的传动装置。假定物体的结构由六个驱动装置组成,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驱动臂中有一个电机,通过电路连接到驱动端。被告在齿轮箱索赔中没有任何特点,但由于齿轮箱相当于齿轮箱,被告将对等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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