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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分享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2/21  点击次数:10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一、对于复审请求权的恢复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该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起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将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基于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应当以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二、专利申请权的恢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答复,期满不答复,复审请求将视为撤回,视为撤回将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节的规定,丧失专利申请权的处分决定(即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通知书)应当自期限届满日起满1个月后做出。也就是说,即使处分决定是期限届满日满1个月后的当日发出,专利申请人收到视撤通知不会早于指定期限届满日之后的1.5个月。基于此,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期限应当自“指定期限届满后+1.5个月”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例如,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答复期限为1个月,届满日为2013年12月5日,那么,权利恢复的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在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月20日之间权利未丧失,不需要恢复,可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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