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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2/18  点击次数:9
(1)合同;
(2)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的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3)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户口登记证明等;
(4)其他证明特定关系存在的证据。

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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