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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1/07  点击次数:24
对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该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以及是否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出现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者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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