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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0/25  点击次数: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1)审查员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之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4)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是修改后出现的新缺陷、审查员新发现的缺陷以及已经通知过申请人但仍未完全消除的缺陷;

(5)审查员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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